农业农村局

农业农村局

机构简介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二)组织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政策建议,组织、指导、协调统筹城乡发展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我县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四)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资产财务管理,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五)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指导粮食、蔬菜等重要农产品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

(六)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建议,拟订粮食流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组织、协调、落实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供求失衡的具体措施;保障军队粮食供应。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县级储备粮食行政管理责任。

(八)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组织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申报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依法组织、指导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农用肥料、兽药、兽医器械、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督,组织、指导实施农机惠农政策。

(十)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政策建议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和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三)制定农业科研、农技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境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劳动模范的评选与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十六)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七)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